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兵,男,汉族,1976年7月生,家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李言良,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李德兵与被执行人李言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588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言良于2018年1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德兵租赁费858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新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光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