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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28号

李德兵与李言良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兵,李言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兵,男,汉族,1976年7月生,家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李言良,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李德兵与被执行人李言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588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言良于2018年1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德兵租赁费858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新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光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