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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202号

杨秀付、杨配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秀付,杨配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202号

申请人:杨秀付,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

申请人:杨配伦,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皖肥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杨秀付与被申请人杨配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秀付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配伦名下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托斯卡纳小镇A35幢S10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杨秀付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付代表(2017)皖0421民初3190号、3191号、3192号、3194号、3195号、3196号、3197号、3199号、3201号、3202号、3203号、3205号、3206号、3207号、3208号、3213号共16件集体案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配伦名下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托斯卡纳小镇A35幢S10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