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2行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远汤,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桃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清。
委托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
法定代表人:麦瑞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银鹰。上诉人钟远汤与被上诉人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始兴县住建局)、原审第三人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荣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兆荣公司系位于始××县太平镇xx居委会xx下的商品房兆荣华庭(预售证号:始预许证字第1xxx号)的开发商。钟远汤与案外人夏晓兰共同与兆荣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兆荣华庭”的x幢xxx房。2014年9月30日,在始兴工程质监站的监督下,兆荣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兆荣华庭”3#、4#楼(又称兆荣二期)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经实地查验,认为:“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2014年10月期间,兆荣公司向“兆荣华庭”3#楼、4#楼商品房的购买人发出交楼通知书。钟远汤接收楼通知后,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实地查验后认为兆荣公司拟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收楼。2015年1月,兆荣公司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2015年3月,兆荣公司向始兴县住建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兆荣华庭”3#楼、4#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始兴县住建局经审查,认为兆荣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2016年10月26日,钟远汤、案外人胡长坤在韶关市网络问政平台向始兴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始兴县住建局依法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具体内容为:“根据其中,①兆荣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深圳市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发的《业主反映问题处理方法》第一条、3栋4栋楼03,05户型主人房间2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问题?解决办法:由承建商负责,做好洗手间下水管铺设,施工完成后做好闭水测试,全部完成工期15天。②网络问政关于涉案楼B3、B5户型共88户主卫没有排水管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回复是B3、B5户型共88户主卫没有排水管的整改在2015年1月份完成(整改后,把原设计的直管改成横管,)。③3#4#楼的设计图纸。④兆荣华庭3#4#楼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至今涉案工程共180户的排水管没有存水弯道。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取得公安消防合格文件、环保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兆荣华庭3#4#楼工程在2014年9月30日还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没有整改完毕和没有取得公安消防、环保合格文件及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就竣工验收合格违反,其中,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④《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要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款规定: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方可组织竣工验收、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才能进行竣工验收。⑥《住宅设计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2.10条规定。⑦《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综上,完全可以证明兆荣华庭3#4#楼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法定程序,即兆荣公司竣工验收涉案工程违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始兴县住建局依法应责令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相关证据已交给被申请人”。钟远汤确认始兴县住建局已在网络上对其上述申请作出答复:兆荣公司的竣工验收合法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1月23日,钟远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一、始兴县住建局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
二、确认始兴县住建局不作为。
三、始兴县住建局停止使用兆荣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撤销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
五、本案诉讼费由始兴县住建局负担。另查明:2016年4月6日,钟远汤及案外人孔金祥、钟金城、张福根、许永龙、曾令发、李连英、胡长坤、杨小强认为“兆荣华庭”3#楼、4#楼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一份虚假文件,始兴县住建局据此作出“兆荣华庭”3#楼、4#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予撤销,共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诉讼期间,始兴县住建局提交备案资料如下:(一)注明备案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注明验收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三)始兴县住建局所发编号4xxxxxxxxxxxxxx101(3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始兴县住建局所发编号:始规核字[2014]04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五)广东省韶关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韶公消验字[2014]第011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六)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八)《住宅使用说明书》。2016年6月16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粤02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钟远汤等九人的诉讼请求。钟远汤等九人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始兴县住建局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始兴县环境保护局所发《关于始兴县王屋村“三旧”改造三期3#、4#栋住宅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二)韶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以及广东省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6年11月1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2行终115号行政判决,认为:始兴县住建局于2015年3月20日的备案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应当确认原备案行政违法,胡长坤等九人要求始兴县住建局直接撤销兆荣华庭3#4#楼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
一、撤销(2016)粤02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兆荣华庭3#4#楼工程的备案行政行为违法;
三、驳回钟远汤等九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还查明:2016年8月24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受理了李庚銮与始兴县住建局质量监督行政撤销一案,李庚銮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
一、确认始兴县住建局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责令始兴县住建局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确认始兴县住建局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责令始兴县住建局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始兴县住建局负担案件受理费。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确认始兴县住建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14-6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李庚銮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始兴县住建局作为始兴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具有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职权。
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只有在始兴县住建局对“兆荣华庭”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才应履行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职责。钟远汤于2016年10月26日在韶关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向始兴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始兴县住建局依法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始兴县住建局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兆荣华庭3#4#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法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向钟远汤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职责。钟远汤要求确认始兴县住建局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综上,钟远汤要求始兴县住建局停止使用兆荣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三、关于钟远汤要求撤销“兆荣华庭”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的诉讼请求。鉴于案外人李庚銮于2016年8月24日另案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责令始兴县住建局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对李庚銮上述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钟远汤该项诉求与李庚銮在(2016)粤0205行初37号案中提出的诉求属同一诉讼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对钟远汤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钟远汤的诉讼请求。钟远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一、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兆荣公司委托的深圳市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发的《业主反映问题处理方法》第一条、3栋4栋楼03、05户型主人房间2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问题?解决办法:由承建商负责,做好洗手间下水管铺设,施工完成后做好闭水测试,全部完成工期15天。2、网络问政关于涉案楼83、B5户型共88户主卫没有排水管的处理情况,始兴县住建局回复是:83、B5户型共88户主卫没有排水管的整改在2015年1月份完成(整改后,把原设计的竖管改成横管)。3、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4、涉案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至今涉案工程共l80户的排水管租排污管没有存水弯道。5、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取得公安消防合格文件、环保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6、缺少水泥、混凝土进料表、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钢筋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电梯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铝合金的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玻璃进料表、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消防设备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混凝土制件的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电梯的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因此,涉案工程在2014年9月30日还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没有整改完毕和没有取得公安消防、环保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涉案工程没有进行分户验收或验收合格、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就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二)款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三)款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第(四)款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始兴县住建局应依法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
二、兆荣公司采用虚假、违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备案。其一、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违法。兆荣华庭3#4#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兆荣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在兆荣华庭3#4#楼工程还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没有整改完毕和没有取得公安消防、环保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缺少工程使用的水泥、混凝土、钢筋、铝合金、玻璃、消防设备、混凝土制件、电梯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及涉案工程没有进行分户验收或验收合格、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钟远汤利益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点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一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第六条第(一)(二)点规定、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规定第三条规定。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2.10条规定。其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结论造假,在2014年9月30日涉案工程B3.B5户型共88户主卫排污管还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和涉案工程至今共180户的排水管没有存水弯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显然这事实与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严重不符。2014年9月30日涉案工程主卫排污管约占该工程主卫的二份之一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在2014年9月30日排水工程还有50%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至今整个工程的排污管和排水管不符合国家工程强制性标准,缺少以下文件:1、水泥、混凝土进料表、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2、钢筋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3、电梯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4、铝合金的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5、玻璃进料表、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6、消防设备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7、混凝土制件的合格证、出厂具体说明材料及进场试验报告。综上,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矗粢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足够证明涉案工程使用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等没有经检验和检验合格已使用在涉案工程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造假(详见一审证据目录)。2014年9月30日涉案工程B3.B5户型共88户主卫排污管还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没有整改完毕和没有取得公安消防、环保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涉案工程没有进行分户验收或验收合格、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没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而涉案工程在2015年1月才完成工程,所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应该在2015年1月之后,而不是在2014年9月30日。因而涉案工程在2014年9月30日还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合格。其四: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造假(详见证据l)。因为涉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和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大小不一。其五: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缺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综上所述:足以证明兆荣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一份造假、违法文件。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始兴县住建局应主动依法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工程。
三、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没有注册。因而该监理部所盖章的《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是伪造证据。
四、始兴县住建局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只以始兴县住建局回复了申请书就认为为作为,显然是错误的,而是始兴县住建局有没有主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规定对涉案工程监督管理处罚。在本案中始兴县住建局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具体如下:其一、始兴县住建局未主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五)(六)(九)(十)点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点职责。其二、始兴县住建局未主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八)点职责。其三、始兴县住建局未主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点、第六条第(四)点、第八条(一)(三)点职责。其四、始兴县住建局未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职责。请求法院:
一、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判决。
二、判令始兴县住建局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
三、判令始兴县住建局不作为。
四、判令始兴县住建局停止使用兆荣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判令撤销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
六、本案二审和一审诉讼费由始兴县住建局负担。始兴县住建局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维持原判,驳回钟远汤的诉讼请求。
二、始兴县住建局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以及备案的办理,完全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l、始兴县住建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委托了其附属的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涉案工程的验收实施监督职责。2、质监站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走》第八条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现场监督(有验收人员签名册为凭)。3、在涉案工程验收的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行为。4、经过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结合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况,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已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依照法规规定质监站形成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始兴县住建局提交。5、涉案竣工验收备案所提供的资料并未发现虚假证明文件。
三、钟远汤诉称始兴县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l、上钟远汤认为始兴县住建局明知验收时主人房卫生间没安有排水管,是属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验收无效应重新验收,但主人房卫生间不属未安装排水管的事宜。主人房卫生间和公用卫生间是一墙之隔共用排水管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于是毛坯房,为了方便各业主按自己所需安装洗手盆、马桶的方位自行选择横管的接口,因而没有开通接口。这并不损害业主的利益,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新组织验收的理由。(注2015年1月根据业主的要求按图纸设计安上了横管与公用卫生间的直管接通)。2、验收时公安消防、环保部门没有出具认可书不能组织验收。涉案验收是完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验收监督的。3、钟远汤称兆荣公司提交的各类材料是虚假的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兆荣公司辩称:
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应驳回钟远汤的上诉请求。
二、同意始兴县住建局的答辩意见。
三、兆荣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验收完全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完全是依法依规,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提交备案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四、钟远汤诉称因卫生间排水管问题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是主人房卫生间与公用卫生间仅一墙之隔,且共一个卫生间结构沉池,且共一根下水立管。因交房是毛坯房,不知道业主将来装修如何设计卫生间内马桶和洗手盆等排水方式和安排马桶和洗手盆等位置,因此按设计图纸施工预留下水立管接口。兆荣公司根本不存在不按合约、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宜。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始兴县住建局应依法履行对涉案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始兴县住建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委托其附属的始兴工程质监站对涉案工程的验收实施监督职责,始兴工程质监站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现场监督。只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才应履行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职责。始兴县住建局应对“兆荣华庭”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钟远汤起诉要求直接判令始兴县住建局责令兆荣公司重新对“兆荣华庭”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以及始兴县住建局停止使用兆荣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钟远汤于2016年10月26日在韶关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向始兴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始兴县住建局责令兆荣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如上所述,钟远汤起诉要求直接判令始兴县住建局责令兆荣公司重新对“兆荣华庭”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理由不成立,且始兴县住建局收到钟远汤的申请后,已向钟远汤作出答复,故钟远汤要求确认始兴县住建局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钟远汤起诉要求撤销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的问题,该项诉求与案外人李庚銮在(2016)粤0205行初37号案中提出的诉求属同一诉讼标的,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对案外人李庚銮上述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该生效判决并未支持撤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对钟远汤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作审查理由充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钟远汤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钟远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智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