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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3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欧阳松岩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欧阳松岩,刘美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3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号,组织机构代码86197680-6。被执行人欧阳松岩,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美芳,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申请执行欧阳松岩、刘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也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