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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511号

胡元富与邓红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元富,邓红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胡元富,男。

被执行人:邓红琼,女。申请人胡元富与被申请人邓红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00元、诉讼费5020元、执行费3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5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