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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18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与河南省尚德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虞城新能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河南省尚德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虞城新能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蔺德峰,朱相丞,刘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8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住所:商丘市梁园区中原车城内锦绣于富康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王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凤玲,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尚德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北段华商世贸17楼B11室。

法定代表人:蔺德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虞城新能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虞城县工业园区漓江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相丞职务:总经理

被告:蔺德峰,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朱相丞,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霞,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丽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