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8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住所:商丘市梁园区中原车城内锦绣于富康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王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凤玲,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尚德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北段华商世贸17楼B11室。
法定代表人:蔺德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虞城新能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虞城县工业园区漓江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相丞职务:总经理
被告:蔺德峰,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朱相丞,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霞,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丽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