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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393号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393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学府街长城2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景全,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华,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