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578号
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洲,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东杰,男,1989年8月17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