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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814号

刘坤、河北省唐山市德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坤,河北省唐山市德信公证处,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古冶区司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81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坤,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德信公证处。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爱武,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司法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古冶区司法局。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民生道。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坤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德信公证处、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古冶区司法局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5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事实与理由:河北省唐山市德信公证处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不真实,其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被申请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公证处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导致刘坤继承房屋权利的灭失,被申请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河北省唐山市德信公证处、唐山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意见,均请求驳回刘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公证书做出时刘凤和到场签字确认,刘凤和在另案中也否认公证赠与房产,另案判决对涉案房产的权属也做出了认定。本案公证事项为赠与,该公证行为并未给刘坤造成损失。且刘坤本人在公证处谈话笔录中,自称其系刘凤和的独生子,这与事实不符,在办理赠与公证中其具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其要求公证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刘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天

书 记 员 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