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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26号

申请执行人韩秋生与被执行人张春苗、徐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秋生,张春苗,徐青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26号申请执行人韩秋生,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春苗,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青丽,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韩秋生与被执行人张春苗、徐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1702民初33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春苗、徐青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