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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295号之二

刘金伟与郭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伟,郭心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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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95号之二

原告:刘金伟。

被告:郭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伟与被告郭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伟撤诉。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