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95号之二
原告:刘金伟。
被告:郭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伟与被告郭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伟撤诉。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金伟与郭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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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95号之二
原告:刘金伟。
被告:郭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伟与被告郭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伟撤诉。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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