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304号之一

四川圣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圣灯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圣灯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凌冰,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圣灯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304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王引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