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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曹选新与被执行人史万青、陈传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选新,史万青,陈传徽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曹选新,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史万青,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陈传徽,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曹选新与被执行人史万青、陈传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13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永利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沙鹏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