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512号
原告:于信,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周钧,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主要
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
原告于信与被告周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信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信负担。
审判员 那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