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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风奇、陈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风奇,陈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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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爱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01027B,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东路91号。法定代表人石晓钦,爱腾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风奇,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春,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爱腾公司与被告高凤奇、陈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

一、高风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爱腾公司货款189960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6年10月26日,逾期利息60768.07元;以1899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陈春对高风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爱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9元,由高风奇、陈春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高风奇、陈春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爱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高风奇、陈春名下的银行帐户,但均无足够的余额。本院对高风奇、陈春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高风奇、陈春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将高风奇、陈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陈春拘留15日。现因高风奇、陈春现下落不明,爱腾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爱腾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风奇、陈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爱腾公司表示暂无法提供高风奇、陈春的可供执行财产。因高风奇、陈春现下落不明,爱腾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高风奇、陈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高风奇、陈春的可供执行财产,爱腾公司亦未能提供高风奇、陈春的可供执行财产,因高风奇、陈春现下落不明,爱腾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开明

审 判 员  成 林

审 判 员  安东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