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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86号

张浩、李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浩,李林燕,吕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李林燕,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吕正平,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11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韩志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春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