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974号
原告:张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正京。
被告:徐壮。
原告张国强与被告徐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丁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4日,由被告一起打工认识,后被告因需用钱找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于2016年11月4日全部归还。后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徐壮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徐壮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国强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斌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