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万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青年广场A栋18楼A室。法定代表人尹洪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万涛与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624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