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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536号

万涛与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涛,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万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青年广场A栋18楼A室。法定代表人尹洪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万涛与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624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