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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86号

吴称许、刘建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称许,刘建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86号

被执行人:吴称许,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刘建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称许、刘建根财产刑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建根在萍乡市益多蔬菜专业合作社有认缴的一万元股权。除此,被执行人吴称许、刘建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萍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宁

审 判 员  昌 伟

审 判 员  王 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熙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