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86号
被执行人:吴称许,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刘建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称许、刘建根财产刑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建根在萍乡市益多蔬菜专业合作社有认缴的一万元股权。除此,被执行人吴称许、刘建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萍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宁
审 判 员 昌 伟
审 判 员 王 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熙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