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被执行人李振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振鲁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振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振鲁账号内的存款4997.7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