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89号
原告:李红旗,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张达,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旗与被告张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李红旗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