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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289号

李红旗与张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旗,张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89号

原告:李红旗,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张达,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旗与被告张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李红旗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