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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907号

张振庆与苏金东、马春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振庆,苏金东,马春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907号

原告:张振庆,男,1940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苏金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马春良,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张振庆诉被告苏金东、马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振庆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张振庆负担。

审判员  曲国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