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907号
原告:张振庆,男,1940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苏金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马春良,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张振庆诉被告苏金东、马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振庆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张振庆负担。
审判员 曲国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