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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1031号

王奶芳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奶芳,王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1031号

原告:王奶芳,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告:王永,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东区,原告王奶芳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奶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奶芳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王奶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奶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王奶芳负担。

审判员  黄龙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