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1031号
原告:王奶芳,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告:王永,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东区,原告王奶芳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奶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奶芳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王奶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奶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王奶芳负担。
审判员 黄龙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