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志。
被执行人:刘双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志与被执行人刘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11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