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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579号

3579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向群村。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厉慧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冷雨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