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1999号
原告:艾春雷,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宁立丰,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艾春颖,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艾春雷与被告宁立丰、艾春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艾春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艾春雷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利
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