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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231号

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贪污、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231号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因原审被告人钟学周犯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你公司作为案外人不服本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申诉请求本院撤销(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1点中“追缴被告人钟学周挪用成立广州市惠柏贸易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10万元(已归还536600元)和孳息”的判项,将已错误执行的财产2738657.25元返还给你公司。理由为: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收款收据》三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钟学周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柏公司)仅归还广州市广佛电器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33600元的事实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你公司申诉期间提供三张《收款收据》(复印件)主张钟学周另外三次共还款2817480元的意见,经查,(1)该三张《收款收据》复印件具体的原始来源未明。(2)该三张《收款收据》记载现金收款,但未记载收缴具体项目及收款具体事由,该三张《收款收据》不足以证实记载的现金收款为钟学周或惠柏公司归还钟学周挪用给惠柏公司使用的款项。(3)该三张《收款收据》无记载收款人,也无相关会计凭证佐证,凭该三张《收款收据》不足以证实广州市广佛电器有限公司实际上收到该三笔现金款项及入账。(4)该三张《收款收据》记载三次收款2817480元,加上已经归还的533600元,总额为3351080元,与钟学周挪用给惠柏公司使用的款项数额310万元数额不一致。钟学周向公司“借款”并无约定利息,钟学周或惠柏公司无须另外付息,你司认为多出款项为支付的利息缺乏依据,也不符常理。且,你司提供的三张《收款收据》来源不明,客观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实你司申诉提出钟学周或你司另外归还广州市广佛电器有限公司2817480元。你司提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1点中“追缴被告人钟学周挪用成立广州市惠柏贸易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10万元(已归还536600元)和孳息”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审维持该判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