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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87号

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王相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相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87号移送部门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王相武,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服刑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01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王相武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王相武应缴纳罚金40000万元及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海柱的财产进行“四查”,发现王相武名下尾号44500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现已依法查封并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相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查封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