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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080号

马某1、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2,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3,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5,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6,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7,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马某8,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