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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5401号

鲍海龙金美军、李佩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美军,李佩佩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82执5401号被罚款人:金美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罚款人:李佩佩,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海龙与被执行人金美军、李佩佩为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美军、李佩佩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金美军、李佩佩各罚款伍佰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