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斌,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杨屯镇政府职员,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袁吉重,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金鑫色织厂业主,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斌与被执行人袁吉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袁吉重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公司的登记情况,已划拨被执行人袁吉重名下存款31299.5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吉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斌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袁吉重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92元,已执结30999.58元,支付公告费300元,其余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