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3505号
原告:陈琳,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瑞奇,江苏瀛元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杨馥鑫,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告:陆苏芳,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陈琳与被告杨馥鑫、陆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馥鑫、陆苏芳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户瑞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馥鑫、陆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琳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馥鑫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2月17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被告陆苏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被告杨馥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期限、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等作了约定,被告陆苏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依约交付借款,被告杨馥鑫出具收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杨馥鑫、陆苏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杨馥鑫(乙方、借款人)出具《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约定:被告杨馥鑫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陈琳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直至还款为止。借款人违约,则支付违约罚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告陆苏芳在合同尾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并署明身份证号码。同日,原告陈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杨馥鑫苏州银行账户分两笔转账支付5万元、2万元,合计7万元。被告杨馥鑫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陈琳借款10万元,其中3万元为现金支付,7万元为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4月21日,原告陈琳与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费8000元。原告陈琳交纳律师费8000元,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开具8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杨馥鑫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已届清偿期限,被告杨馥鑫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较重,但原告诉请被告杨馥鑫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诉请被告杨馥鑫赔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属合理,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陆苏芳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保证,且未过保证期间,应对被告杨馥鑫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馥鑫、陆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馥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赔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
二、被告陆苏芳对被告杨馥鑫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1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80元,由被告杨馥鑫、陆苏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
人民陪审员 葛恒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