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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4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穆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穆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负责人:陈政,行长。

被执行人:穆震,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穆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穆震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