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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再34号

再审申请人廖树山与被申请人宜章县浆水乡顺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廖树山,宜章县浆水乡顺达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再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树山,男。

委托代理人:廖三林,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顺达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温塘坳村。

法定代表人:王胜福,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廖树山因与被申请人宜章县浆水乡顺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廖树山于

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廖树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2015)郴民一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廖树山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湘民申108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廖树山于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树山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廖树山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光

审 判 员  廖志刚

审 判 员  孟晋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伶

书 记 员  张文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