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788号
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3552076414(1-1)。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玲,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抵押专员。
被告:李彬,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公告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两项合计517元,由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