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947号
申请人:许国柱,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
被
申请人:胡永俊,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许国柱与被申请人胡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国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永俊的银行存款105.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许国柱、胡永香以许国柱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房屋(房地权瑶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许国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永俊银行存款105.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国柱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国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