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执恢40号

徐俊秀、王如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俊秀,王如涛,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徐俊秀,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王如涛,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历亭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希亭,职务: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秀与王如涛、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如涛、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