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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970号

王士林与王鑫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士林,王鑫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970号

原告:王士林,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王鑫炜,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王士林诉被告王鑫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王士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士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裴 丹

代理

审判员 洪 森

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青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