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970号
原告:王士林,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王鑫炜,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王士林诉被告王鑫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王士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士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裴 丹
代理
审判员 洪 森
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青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