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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618号

王更生与李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更生,李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正执字第6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更生,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李昱,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更生与李昱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更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李昱出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李昱出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