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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刑终319号

欧蒋骏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欧蒋骏,蔡志雄,段文青,刘小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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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蒋骏,男,1989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关镇城中居委会民主东路**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志雄,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关镇城中居委会府前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文青,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关镇清水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小冬,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关镇城北居委会民主西路骑田林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蒋骏、蔡志雄、段文青、刘小冬犯寻衅滋���罪一案,于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湘10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欧蒋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蔡志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段文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被告人刘小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欧蒋骏、蔡志雄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5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蒋骏、蔡志雄表示服判,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欧蒋骏、蔡志雄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欧蒋骏、蔡志雄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蒋骏、蔡志雄撤回上诉。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眭 勇

审 判 员  段贤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诚诚

书 记 员  蔡 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