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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1232号

郑永祥诉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永祥,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祥,男,42岁,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43岁,汉族。申请人郑永祥与被申请人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内0623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勇在执行程序中与申请人郑永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郑永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勇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按原调解书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623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光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