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6313号
原告:唐娜,女,1989年4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2号路50号中环电子A区2楼。
法定代表人: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彩利,女,该公司人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娜与被告天津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其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