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林福海襄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2幢3层302室(以下简称芦林福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江,芦林福海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东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涛,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林业局。住所地:宜城市自忠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宜城市林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芦林福海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洪涛、宜城市林业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芦林福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东歌,被上诉人王洪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王华敏,被上诉人宜城市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中,芦林福海公司请求庭外和解,本院依法扣除了审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2015年1月31日,王洪涛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青峰办理“国有滩涂承包合同一事”,该委托书注明了王洪涛、张青峰的账号。相关证据显示张青峰在《国有滩涂转包合同》上代王洪涛签名,并在合同涂改处签名,张青峰收取了几笔款项。重审时,视情况考虑追加张青峰为本案当事人。2.《国有滩涂转包合同》约定“甲方(王洪涛)以转包(承包、转包、互换、租赁、入股)将位于王集镇三洲、田畈、新洲村国有滩涂,东至老河漮、南至新洲、田畈村河滩接界,西至整治后航道中心,北至菜芦苇基地场房。滩涂面积和其它事项,以《林权证》(宜政林证字[2008]第000043号)及原王洪涛与林业局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合同为准)。”该约定、宜政林证字[2008]第000043号《林权证》、原王洪涛与林业局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合同证明转包人系王洪涛。原审判决却认定“流转的滩涂包括王洪涛和其他农户的土地”,该认定缺乏依据。3、芦林福海公司与王洪涛签订的《国有滩涂转包合同》转包价是多少?4.芦林福海公司提供的转账单载明芦林福海公司共转给张青峰1920000元。该款在转入张青峰账号后的去向如何?张青峰出具了两张收条,金额共计900000元,均注明收到芦林福海公司收购王洪涛国有滩涂款。王洪涛辩称未收到此款。王洪涛称其在委托张青峰的委托书上注明了王洪涛的账号,未委托张青峰收款,并提供了芦林福海公司委托何俊辉、黎浩鑫办理砍伐及林权证事宜的委托书、何俊辉、黎浩鑫出具的证明,经王洪涛申请,何俊辉出庭作证。王洪涛的辩称是否成立?注意委托书的内容及何俊辉、黎浩鑫出具的证明与张青峰的关联性。何俊辉、黎浩鑫与本案各当事人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重审时,视情况考虑追加何俊辉、黎浩鑫为本案当事人。5.转包的土地不能交付的原因是什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理芦林福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芦林福海襄阳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涂晶晶
审判员 王佼莉
审判员 任 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奕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