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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368号之二

刘立芬与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张利平、邵家蓉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芬,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张利平,邵家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立芬,女,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邵家蓉,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利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邵家蓉,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刘立芬申请执行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张利平、邵家蓉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张利平、邵家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张利平、邵家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虽有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险峰陪审员  彭久雄陪审员  姜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