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海信电器专卖店,住所地南城县九鼎商贸城一区*号楼****号。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号。被执行人周建林,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南城县海信电器专卖店与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周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机构无商品房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8760元,扣除于2017年9月11日履行的12567元,还差461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文君
审判员 李 香
审判员 黎 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