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70-274号。
法定代表人:连良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立,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元 晶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