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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741号

吉安市青原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与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822民初1741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地址吉安市贸易广场新九街**号。负责人刘小玉,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城文水路与龙华大道交汇处。法人代表黄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熙君,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蓝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负责人刘小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乐熙君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吉安市华强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货款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2017年10月20日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蓝敏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