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