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孙冬秀被执行人郭金安申请执行人孙冬秀与被执行人郭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冬秀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702民初3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王献猛
代理
审判员 倪宏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袁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