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王肖兰,女,1989年4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
被执行人:章方其,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武义县。
被执行人:陈香俊,女,1984年7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肖兰与被执行人章方其、陈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40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肖兰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方其、陈香俊支付执行款1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章方其、陈香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章方其、陈香俊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申请执行人也不清楚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肖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陈香俊采取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王肖兰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肖兰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章方其、陈香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邹欣荣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陆伟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